情侣分手后女方以流产为由拒绝退还彩礼,称需要精神赔偿 法院:不予支持,返还彩礼6万元
#情侣分手女方以流产为由拒退彩礼#10月12日,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“同居女友流产后分手,男方要求返还彩礼”的案件。据了解,原告小李(化名)与被告小燕(化名)于2019年工作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。2020年1月,小燕婚前怀孕,两家人商量婚事。小燕提出向小李索要20万彩礼,并同意按农村习俗举行仪式。然后小李通过银行转账10万给小燕。
2020年2月,双方同意在医院做流产手术。2021年初,小李父亲病逝,家庭条件恶化。小燕提出买房买车,双方未能达成一致,导致分手。故原告小李将被告小燕诉至武昌法院,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彩礼10万元。
庭审中,原告小李认为,被告小燕在结婚之际索要彩礼,现在双方不能结婚,被告应返还全部彩礼。被告小燕辩称,是原告家庭变故导致两人分手。2020年1月起,双方共同负担生活费,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,女方曾堕胎,需要精神赔偿。
最终,五常市人民法院认为,原告以结婚为目的向被告支付彩礼,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因此,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,原、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共同支出,应当扣除彩礼并适当返还。
被告主张同居期间怀孕流产造成身体伤害,无法律依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综合以上因素,本案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6万元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条的规定,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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